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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5年7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俊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就《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全省检察机关在坚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结合查办案件,积极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随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取得实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省各级都成立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检察机关承担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已在全省基本形成。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法制水平低,工作不规范,有关机关和单位相互协调不够等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是没有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法制保障,以致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相关机关和单位不能较好地发挥预防作用,影响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都要求把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加快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使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探索、积累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如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检察建议、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立法是实践经验的升华,在国家一时尚不能制定统一的专门法律情况下,只有通过地方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进一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现外省已有10多个省及计划单列市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政策要求,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外省(区、市)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制定《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一步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和依法执政,切实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2003年7月,我代表贵州省检察机关,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专题报告了全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提出了制定《条例》的建议,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同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制定《条例》纳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论证中,普遍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有比没有好,早出台比晚出台更有利。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被省十届人大常委纳入立法规划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检察院于2003年10月共同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2004年3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列入2004年立法调研工作议题计划后,起草小组进行了深入而又广泛的调查研究,并赴外省进行立法考察,于2004年11月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后,《条例(草案)》修改论证步伐加快。2005年3月初,在全省检察系统征求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二、三、四稿;2005年3月底,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领导先后到铜仁、遵义、六盘水、贵阳等地区,召开了党政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五、六、七稿;2005年4月初,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八稿;4月中旬,省人大内司委领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会同省检察院领导,两次召集起草小组成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对各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反复推敲论证吸纳,修改形成第九、十稿。省检察院按照《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于2005年4月18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的提请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6条。第一至四条,是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宗旨、方针、原则和总的方法的规定;第五至七条,是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规定;第八至十六条,是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的规定;第十七至二十一条,是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障的规定;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是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对《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从而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主体,就是各个单位组织,即各个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作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预防职务犯罪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较多,行业和领域较广,只有发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和可能调动的一切力量,实行单位内部预防为主、专门机关指导督促、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才能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化预防网络体系。
  2、预防职务犯罪的执法主体。《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六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而明确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的特点。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3、关于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条例(草案)》第七条设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并不是要设立一个新工作机构,而是将目前我省已经在县级以上成立的96个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这一起组织协调作用的机 构更名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以符合立法用语,也体现各级党委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4、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保障。《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设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外省通过的《条例》,大多有经费保障的规定,有些明确规定为“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我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往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拨付专门经费做法的肯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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