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3年3月3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正辉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专委会职责和主任会议的要求,省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为搞好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议,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对文本草案的意见,并于3月14日召开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议认为,《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自1995年8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条例中的某些条款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不相符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为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WTO规则要求,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请常委会审议,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第十一条第(一)项的内容,在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该项删除。以下各项序号顺延。
2、第十一条第(四)项含意表达不尚清楚,建议在句前加“要求”二字。
3、建议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性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文本,请一并审议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正辉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专委会职责和主任会议的要求,省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为搞好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议,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对文本草案的意见,并于3月14日召开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议认为,《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自1995年8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条例中的某些条款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不相符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为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WTO规则要求,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请常委会审议,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第十一条第(一)项的内容,在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该项删除。以下各项序号顺延。
2、第十一条第(四)项含意表达不尚清楚,建议在句前加“要求”二字。
3、建议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性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