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年3月3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条例》中部分条款与WTO规则不一致,个别条款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修改《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九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因解散、破产等事项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委员们的意见,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3、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
4、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可以”二字删去。
5、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一条第(十)项“企业所在地”之后加上“政府”二字。
6、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学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使其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7、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十四条应当保留。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鉴于目前企业都具有进出口经营等项权利,不再需要批准环节,因此,不再保留该条为宜。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和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条例》中部分条款与WTO规则不一致,个别条款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修改《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九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因解散、破产等事项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委员们的意见,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3、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
4、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可以”二字删去。
5、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一条第(十)项“企业所在地”之后加上“政府”二字。
6、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学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使其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7、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十四条应当保留。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鉴于目前企业都具有进出口经营等项权利,不再需要批准环节,因此,不再保留该条为宜。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和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