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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6年1月20日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窦德银


大会主席团:
  截止2006年1月18日下午6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4件。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一是所提议案都是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所提议案基本做到案由清楚,案据充分,方案具体可行,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都提供了法规草案文本,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都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三是领衔代表在提交议案前都采取多种方式向附议代表介绍情况,有的还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与附议代表进行讨论,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多次修改,议案较好地表达了代表的意愿。
  大会秘书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后,及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建议将班福元等11名代表、金明扬等16名代表提出的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2件议案交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将粟多能等16名代表提出的《制定〈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制定〈贵州省林权流转管理条例〉》的2件议案交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写出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另外,到2006年1月20日中午12时,大会秘书处已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36件。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选举组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同时将答复内容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反馈,以便进行督促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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