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增施有机肥”后增加“减少化肥使用”。
2.第二十六条中的“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修改为“月亮山梯田保护拓展区内”。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7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