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3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2018年12月3日,法工委赴毕节市实地调研,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2019年1月11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日,法工委召开专题会议,与省自然资源厅就《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讨论。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市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条例》中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
3.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设立”修改为“成立”;删除第三款中的“常务委员会”。
4.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5.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村寨规划,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删除第十八条第四款。
7.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域”修改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删除第二款中的“统一规划”。
8.删除第三十二条。
9.第四十条中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
10.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结果作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规则。”
11.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