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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3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7月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18号)要求,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原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清理工作已完成,为了确保清理工作及时落地,做好清理与立法相衔接,通过立法程序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过程

  2018年10月,原省政府法制办召开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意见确认会,召集省直有关部门,逐条核对确认复核,根据反馈意见完成《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的汇报》上报省政府,11月16日经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充分征求涉及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部门意见,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并经2019年1月15日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要求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证明事项的定义,按照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理报告,此次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6项,分别涉及《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4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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