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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确保我省的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对该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2019年3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将第四条中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决定的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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