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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3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佐芝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我就《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于激励和教育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并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了修改。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为确保我省的实施办法与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相一致,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改工作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办法》的修改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及时启动《办法》修改工作。1月至2月,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甘肃、重庆、云南、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自治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正案(草案)》初稿。之后,组织部分常委会咨询专家和省直有关单位、部分市(州)人大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形成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上旬,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九个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召开论证会,形成了《办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3月15日,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办法修正案(草案)》。

  三、关于《办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宪法修正案关于我国奋斗目标表述的变化、国歌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第三条宣誓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9处。即: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六条第三款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省监察委员会”,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监察委员会”;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对宣誓仪式的组织主体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是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修改为“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将第四条第二款中“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修改为“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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