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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二条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在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将“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修改为“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在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之前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将“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修改为“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代理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决定的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在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前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六、在第八条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七、在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之后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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