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条中的“保护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修改为“保护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
2.第十五条修改为:“省、州和相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电磁环境。
“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管理协调、干扰查处、无线电监测,做好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3.第十七条中的“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划定的保护区域为电磁波宁静区”修改为“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划定的保护区域为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核心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排的科普考察活动等工作。”
5.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无人机等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无关车辆不得进入核心区。”
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边远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建设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
7.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电磁波宁静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对射电望远镜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8.《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正常使用”“安全运行”统一修改为“正常运行”,“项目审批部门”统一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
9.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建立健全重大社会活动无线电安全服务保障机制,做好无线电设备检测、无线电监测与干扰查处等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10.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擅自建设重大项目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修改为“未经批准建设重大项目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删除第二项中的“或者建设产生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从事违法活动的”。
11.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除第五项中的“无线电台、无线电基站”。
12.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5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