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月1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中的“有效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修改为“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2.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林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
3.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4.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人工水道,指人工修建的每秒5立方米流量以上的水道。每秒5立方米流量以下的人工水道,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5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