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11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兵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河道管理、保证河道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再加上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库库区、水电站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条例》已明显不适应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需要。一是对河道保护管理缺乏规划约束。原《条例》没有明确河道清淤疏浚、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在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方面界定不明、漏洞较大,不适应当前我省大生态战略的需要;二是保护管理范围界定不清。原《条例》未对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岸地范围以及如何划定、如何管理等进行明确。河道管理权责也不明确,水利与其他部门职权交叉,导致部门间推诿扯皮;三是原《条例》不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后,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河(湖)长制改革过程中的成功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固化,用以指导工作。因此,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5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赴云南省、江苏省开展立法调研,学习省外河道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赴遵义市、黔西南州、黔南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同时广泛征求了省直部门、各市州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直属单位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及贵州省水利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河道的规划和治理。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编制符合我省河道实际又能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有利于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河道专业规划的内容、编制原则和程序。明确了河道专业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等之间的协调关系。规定了河道整治疏浚的范围、方式以及责任主体,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二)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我省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有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676公里,保护和管理难度很大,涉河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条例(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行政审批及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对河道、护堤地及护岸地的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并明确了禁止行为。同时,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和建设,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
(三)关于河(湖)长制。河(湖)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特别是我省列入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后,需要对河(湖)长制工作予以法制化。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规定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规定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