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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的决定》《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12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2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决定》《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组织论证,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黔西南自治州和松桃自治县作了修改完善。接到两个民族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报告后,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将意见向黔西南自治州和松桃自治县进行了反馈。

  11月11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环资委、社会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的决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为促进自治州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二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经济类法律法规和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规定已非常清晰具体,并已涵盖和远远超出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同时,该条例还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已不适应现阶段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废止该条例是必要的。

  二、《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该条例从自治县城镇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明确了涉及烟花爆竹管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规定了烟花爆竹限放时间、禁放区域、禁放方式,科学细化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具体措施,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对应罚则。该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自治县强化城区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音、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树立文明新风,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以上《决定》《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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