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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寨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寨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村寨规划的需要,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加强指导。”

  2.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荒山、荒坡、荒沟”。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建村寨内的水、电、路、村民休闲广场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场所,确需征收房屋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安置、补偿后,可以实施征收。”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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