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0年10月20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安顺市为了加强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寨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寨规划。”
2.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荒山、荒坡、荒沟”。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建村寨内的水、电、路、村民休闲广场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场所,确需征收房屋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并合理安置补偿后,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