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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一条中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修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3.第十三条中的“当地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当地民族语言”。

  4.第十九条中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组织”修改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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