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赴安顺市、六盘水市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0年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九条第三款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修改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推进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依法履职。”
4.第十八条第二款删除“网络发布”。
5.第十九条中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修改为“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组织”。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