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跃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多年来,我省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普法规划的形式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但由于五年规划的约束性相对较弱,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不够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宣传教育方式单一,普法学法用法脱节等问题,影响了法宣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吸收以往普法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19年1月,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共同组成《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先后深入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开展调研工作,在总结我省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于2019年底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法治宣传教育成员单位和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今年3月以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改稿会,对具体条款进行反复修改,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我委对《条例(草案)》文本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月9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三十一条,着重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原则、基本任务、各方职责、经费保障、监督考核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规定。实行普法责任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全民普法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全民普法的重要顶层设计和重大制度创新。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中央有关精神。《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了“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媒体公益普法制,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普法宣传教育主体的责任定位,强调了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法规通过后及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开展以案释法,明确了大众传媒、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公益普法的义务职责,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宣工作大格局。
(二)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条例(草案)》第十条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按常住人口计算法治宣传教育人均经费标准,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相关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和取得实效。
(三)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受历史和社会因素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同胞还不掌握汉语。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采用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普法宣传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四)关于特殊时期开展专门性法律法规宣传的规定。今年年初以来,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各级政府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介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让群众知晓自身权利义务,积极配合开展相关防疫工作,为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有鉴于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法宣工作,设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告知公众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保障相关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