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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重点推广黔茶系列优良品种”和第六项中的“重点推广贵州优质高效专用肥”。

  2.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茶叶”修改为“茶树”。

  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引导和支持企业采用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清洁化方式生产加工茶叶。”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茶叶加工企业”;第三项中的“深加工”后增加“机械化”。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2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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