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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20年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除第一条中的“建设茶产业强省”。

  2.第二条中的“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质量保障,科技支撑、产业集聚”修改为“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

  3.第四条中的“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及年度计划”。

  4.第十一条中的“集中规模”修改为“集中连片、适度规模”。

  5.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后增加“重点推广黔茶系列优良品种”;第六项中的“有机肥”后增加“茶叶专用肥”;第八项中的“品牌茶叶”后增加“特色茶叶”。

  6.第十五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为:第二项“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第四项“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叶上使用的肥料”;原第二项调整作为第三项。

  7.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交通主干道”修改为“主要公路”。

  8.第十七条第一款删除“科学”,“群众”修改为“村民”。

  9.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删除第二十二条“支持”后的“茶叶”,在“生产加工”后增加“茶叶”。

  11.第二十五条中的“茶树种植企业”后增加“茶叶加工企业”。

  12.第二十八条中的“围绕”后增加“重点”。

  13.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奖励和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14.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线上线下”。

  15.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6.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高等院校”后增加“中等职业院校”。

  17.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茶叶生产加工者参加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第五十条中的“民族风情文化、人文历史、绿色餐饮、健康养生等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茶产业的生态、休闲、文化和非农价值”修改为“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绿色餐饮、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茶产业的生态、文化和非农价值”。

  19.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历史典故、人文故事等”;第三款中的“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茶叶企业申报茶文化遗产”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20.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在其中的“第十五条”后增加“第一项至第三项”;将“禁用”修改为“使用的”。

  21.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22.删除第六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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