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0年1月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相关行业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黔南州、都匀市就计划用水管理、管网漏损、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征求部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州市直有关部门、供水公司、用水大户、居民代表的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19年12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1.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第六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第七款删除“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
2.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在第三款中增加“学校”、“公园、医院”;删除第四款。
3.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计量 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确保正常使用。”
4.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5.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节水型工业园区标准,逐步改造。”
6.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后增加“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应当及时抢修。”
7.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8.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引导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9.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居民用户基本用水需求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居民用户阶梯水量和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居民、非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实行动态调整。
“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由供水单位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和完善计量设施、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质提升、节水科技和节约用水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为:“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低于城镇供水价格的原则确定。”
12.删除原第三十二条。
13.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将“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5.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节约用水,也要考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议取消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要求: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价格改革,全面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也明确要求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的工作部署,我省2018年年底,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到2020年年底,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户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法制委员会对该条文作了修改完善,明确在保障居民用户基本用水需求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增加了听证规定和动态调整的要求,同时规定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由供水单位代收,全额上缴财政。因此,建议保留阶梯水价相关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