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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 《条例 (草案)》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了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党中央将节约用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我省喀斯特地形地貌所占比例大,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全省工程性缺水、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2018年,我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为721立方米,与全国平均水平668立方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用水效率较低。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节约用水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为节约用水相关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撑。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的节约用水法律法规,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主导作用未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节约用水管理机制不健全、不科学,一些管理措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三是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不强,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不紧密,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为深入贯彻 “节水优先”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用水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法治支撑,破解工作难题,制定 《条例 (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 (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原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水利厅成立了 《条例 (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调研工作。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黔西南州等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并赴辽宁省调研,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 各 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论证会;充分听取律师、法学教授、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以及供水用水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等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法起草小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 《条例 (草案)》。经201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根据会议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水利厅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了送审的 《条例 (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节约用水工作原则和机制。 《条例 (草案)》一是深入贯彻 “节水优先”方针,规定了节约用水工作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在强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同时,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公众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约用水工作格局,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二是针对目前省直相关部门节约用水工作职能职责不清晰的情况,采用非常规表述方式,对省直相关部门节约用水工作职责分工予以细化明确,促使省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推诿扯皮。

  (二)关于节约用水管理。 《条例 (草案)》将国务院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节约用水规划、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水资源论证、节水 “三同时”、用水定额、用水计划、计量与监控、水平衡测试、用水统计等制度法治化,使其更具强制性;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节约用水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供水单位、用水单位、个人在节约用水中的责任。

  (三)关于节约用水措施。《条例 (草案)》一是规定了工业、农业、高耗水服务业等行业应当采取的节约用水措施;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节水产品和设备,公共建筑应当安装或限期更换节水型器具,符合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二是针对我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较高的实际,规定了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督促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采取措施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水资源。三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随意取用消防用水的突出现象,规定除消防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防设施专门用于消防。四是规定了政府应当推动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节水技术研究,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四)关于省政府常务会上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省统计局提出的修改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水利厅进行研究,并采纳相关建议和意见。

  以上说明及 《条例 (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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