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省监委于2021年7月27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3日向省监委反馈了《审议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综合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充分肯定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对省监委加强制度建设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建议。省监委高度重视审议意见办理工作,逐条对照研究,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2021年8月10日,收到《意见》后,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抓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省监委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充分肯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监委在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对进一步完善监察工作制度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制度执行力,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建议,政治站位高、反馈意见客观中肯,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省监委依法监督、大力支持的有机统一。省监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生动实践。省监委要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作为依法接受监督,进一步推进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持续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监察制度体系。
(二)及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8月26日,省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综合意见〉分工方案》,将《意见》反馈的五个方面意见逐一分解细化为30项具体任务,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其中17项作为长期贯彻落实任务,将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落细落实。
(三)及时报告重要情况。省监委始终坚持重大事项、重要环节及时报告,分别于8月17日、12月8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报送《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贵州省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面完成向本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报告》,报告省本级和市、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和审议意见办理等。
二、对照反馈意见,聚焦工作重点,扎实推进监察法规制度的学习贯彻执行和监察工作制度建设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的五个方面意见建议,省监委切实抓实以下重点工作,推动整改落实取得实效。
(一)一以贯之抓实监察法规制度的学习贯彻,进一步增强对监察制度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省监委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重要制度文件等,作为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主题党日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每一项法规制度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每一项法规制度的核心要义。
一是更加深刻认识加强监察制度体系建设对健全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监察机关是专司国家监察的政治机关,监督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在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监察法规制度建设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省监委必须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自觉把健全完善监察配套制度放到全省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坚持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监督同向发力,把执行监察法规制度情况作为监察监督重要内容,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二是更加深刻认识加强监察制度体系建设对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已由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阶段。实践探索无止境、改革发展无穷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相统一,将制度建设贯穿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及时总结提炼监察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建设固化改革成果,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更加深刻认识加强监察制度体系建设对深入推进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权作为治权之权,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保证监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律法规,为监察权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行使提供了遵循,但系统规范监察权的制度笼子尚需健全完善。监察机关必须不断探索总结,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促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推进监察工作制度立改废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制度体系。省监委深刻把握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性特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切实将监察工作制度建设作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一是及时开展监察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省监委在2021年6月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基础上,于2021年10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监察法实施条例〉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对照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原则,再次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省监委共清理出7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提请省委废止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1件,保障监察法规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
二是及时制定、修订一批重要制度。省监委以健全完善省监委监督执法工作规范为主、其他配套制度为辅的“1+N”制度体系为主要抓手,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修订完善相关制度9件。专门制定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修订规定,明确每年修订一版以满足监察实践发展需要,发挥监督执法规范在省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的指引作用。根据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最新法律法规精神,修订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比照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研究制定省监委派驻监察组、省管国有企业和普通本科高校监察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填补派驻机构、国企、高校专门办案规范空白。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细化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机制,探索开展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同下级“一把手”监督谈话工作,省监委主要领导同志带头与9个市(州)党委和6家省直部门、国企、高校党组(党委)“一把手”进行监督谈话,省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先后对21名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制度,抓好省监委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关于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者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通知的落实;推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措施,审定关于在审查调查中加强涉案财物追缴工作的有关文件,对初核、立案、审理等各阶段如何追赃挽损、充分保护好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等提出明确要求;修订完善加大对以行贿等违法手段所获不正当经济利益追缴力度的有关制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和指定管辖规定,制定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对指定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加强法规制度的执行评估和备案管理。省监委对2021年上半年重要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报告专项工作以来,先后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报备规范性文件20件;审查各市(州)监委、派驻(出)机构报备规范性文件14件;对委机关、派驻(出)机构拟印发的有关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28件;回复中央机关、省直单位、派驻(出)机构和委机关部门征求意见38件。
(三)深入推进实践总结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凝聚反腐败工作合力。省监委始终把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反腐败合力摆在监察工作突出位置,持续加强“三不”一体推进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出台统筹指导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加快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协助省委研究制定《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指导意见》。这是我省近年来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方针方略取得重大成果的制度化集成,对于指导推动进一步全面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全面巩固全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不断提升监察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不断深化反腐败协作配合制度机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的协作配合指导意见、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制度规定,努力实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零障碍,推动形成反腐败“一盘棋”工作格局。出台巡视发现问题线索会商研判机制,推动监察监督与巡视监督贯通融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及无党派人士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协作相关事宜的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对人大、政协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重处分前的免职程序,终止职务、资格,加强民主党派成员及无党派人士政务处分函告工作、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沟通协作等。研究起草规范政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政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实现双向畅通。
三是加快建立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省监委机关监督工作办法和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党风政风监督室统筹协调、各内设监督机构、派驻机构联动监督机制的运用,加强实践探索,整合监督力量,推动协同高效。开展围绕“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主攻“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调研式监督检查,采取联动监督方式,加强对地区、相关省直部门贯彻落实省委部署情况的监督,凝聚监督合力。对全省监察机关“室组地”联合办案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加快推进全省监察机关“室组地”联合办案指导意见的出台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省监委把加强监察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廉洁从政从业,引导人民群众更好支持和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
一是印发“八五”普法规划。《规划》在法规制度宣传方面更加突出监察机关主责主业,更加突出监察干部示范带动作用,明确监察机关普法宣传应在全面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抓好监察法律法规的宣传阐释,将普法工作贯穿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各方面,推动监察机关遵规守法、依规依法成为习惯、形成自觉。
二是常态化开展有针对性地普法宣传。充分运用省监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日报廉政专版、贵州纪检监察杂志等“网微报刊”媒体矩阵,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监察法规专栏,常态化更新专栏内容,刊发立法动态、新出台法律法规、解读阐释文章。监察法实施条例颁行后,省监委及时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就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推进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等方面明确了22项具体任务,对全省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条例进行安排部署。
三是创新方式加强警示教育。运用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贵州茅台廉政教育馆等阵地,常态化开展同级同类警示教育,指导督促8个省直部门(单位)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协助省委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用王富玉、王晓光、廖少华等典型案件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底线。聚焦“关键少数”,汇编党的十九大以来贵州省查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案件警示录、严重违纪违法省管干部忏悔书等教材;聚焦腐败低龄化问题,制发年轻干部警示录、忏悔书、专题片,联合省教育厅、团省委印发《贵州省警示教育“清风行动·校园计划”工作方案》,组建志愿服务队到4所高校开展警示教育宣讲。扩大警示教育覆盖面,拍摄《一刻不停歇——贵州正风肃纪反腐》5集电视专题片在贵州卫视播出;拍摄公益广告《人生“第一粒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在电视、地铁广告等平台载体推送,其中新媒体总浏览量276万余人次。
(五)加强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省监委始终坚持把加强自我监督和自身建设作为推动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把监察法规制度的学习培训和制度建设作为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更加强化自我监督和约束,持续锻造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监察铁军。
一是持续提升监察干部政治业务素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百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召开省监委机关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宣讲会,举办全省监察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省监委中青年干部理论专题研修班,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着力提升监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推动监察机关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学习贯彻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抓手,通过组织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视频课程、及时邀请专家和领导干部授课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新出台的监察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察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素养,不断提升监察业务能力。报告专项工作以来,贵州纪检监察干部学院分别在8期培训班上设置了监察法规课程,培训监察干部610人次。
二是持续强化监察权力的自我监督。充分认识制定监察官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坚守“责任法”定位,审慎稳妥推进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坚持监察机关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对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管,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审查调查安全的监督,进一步深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完成2021年全省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调研并形成评查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出台关于构建完善“五位一体”内部监督体系的意见,形成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监督、干部监督机构专责监督、内设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五位一体”监督工作格局,确保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坚持用好用足特约监察员这支外部监督的重要力量,在做好常规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2021年省监委开放日活动,邀请省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实地参观贵州茅台廉政教育馆、省监委驻茅台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等场所,让特约监察员近距离了解监察业务流程和实际成效,持续当好监察工作参谋员、联络员、宣传员、监督员,助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是持续推进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制定省监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省监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省监委机关借(抽)调人员管理规定、省监委机关干部外出授课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省监委干部交流轮岗办法、省监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印发省监委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省监委机关公职律师管理规定,按程序聘请法律顾问8名、公职律师20名,对委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组织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扎实开展内部督查并向省委专题报告,全年完成对15家单位的内部督查和36家单位的内部督查“回头看”,开展内部督查质效调研、内部督查纪律作风“后评估”,对内部督查工作意见、工作规划、制度等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学习贯彻监察法规制度、完善监察工作制度体系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下一步,省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十二届省纪委六次全会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使监察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加强监察法规制度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强化对监察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推动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熟练掌握监察法规制度规定的监察范围、权限、程序以及自我监督的有关要求,使依法履职化作行动、化为习惯、形成自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持续健全完善监察工作制度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察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持续抓实抓牢省监委“1+N”制度体系建设,落细落实相关监察法规制度要求,认真总结实践探索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权力运行机制。
(三)常态化开展监察法规执行监督检查和监察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把监察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察监督重要内容,发现突出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对监察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各项制度文件规定与监察法规精神保持一致,维护监察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