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自治县实际,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三条中的“上级人民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
2.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县流域情况划定禁渔区并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允许一人一杆休闲垂钓,禁止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决定》部分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