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28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石松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决定》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三都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提出修改建议,三都自治县人大根据修改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1月14日省人大民宗委收到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报告后,于2月24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3月14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审议。综合审议情况,委员会认为,《决定》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决定》有效衔接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相关规定,立足三都水族自治县渔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规范自治县境内都柳江等流域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审查要点
附件
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
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审查要点
一、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19日通过);
(二)参考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1.《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2.《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正)。
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年3月18日印发)。
二、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禁渔期
《决定》第十三条将“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修改为“具体禁渔期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参考了《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禁渔区
《决定》第十四条将“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三合镇的猴场桥往下至同心桥橡胶坝河段设立‘禁止捕鱼区’”,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县流域情况划定禁渔区,并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主要参考了《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禁止一人多杆垂钓
《决定》第二十条作了“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一人多杆垂钓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参考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