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助。”
2.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禁止采购、使用国家依法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3.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宿、旅游、餐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9月15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