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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5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路良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并通过省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同时,针对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就各方面集中关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司法厅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第三条中的“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后增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修改为“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2.第五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与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

  3.第六条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流。”

  4.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具备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5.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6.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第三款中的“办公厅(室)”修改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7.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8.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9.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

  10.删除第三十四条。

  11.第三十七条中的“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修改为“审查建议人”。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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