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三旗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全面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不断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目前,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现有的制度规范不够统一,在报备范围、工作程序、审查处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另一方面,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必要进一步总结上升为法规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法规依据,进一步提升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1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安排,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甘肃、广东等省及省内开展调研,了解各方面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了立法调研报告。今年年初,条例正式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法工委到省法院、省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多次召开起草专班会议和专家论证会,认真学习《工作办法》,借鉴省外立法经验,在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月初,《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法工委还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等50多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3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就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备案审查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工作程序、审查结果处理、反馈与报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界定规范性文件。《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表彰、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备案审查的对象。
(二)扩大备案审查范围。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条例草案》在原有备案审查范围的基础上,第七条明确规定将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
(三)确定备案审查职责分工。为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审查作用,根据立法法和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分别在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沟通协调机制。考虑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差异,将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备案审查等工作职责赋予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将其统称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满足各地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统一备案审查标准。根据立法法和《工作办法》有关规定,为统一审查标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从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三个维度,明确、细化、统一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标准。
(五)完善审查纠错机制。为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和监督实效,《条例草案》规定了三种纠错方式。一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十九条);二是制定机关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第三十条);三是制定机关仍不修改或者废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经审议后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反馈与报告。针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处理结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机制,《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向提起人反馈或者答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实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为将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并审议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