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7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到开阳县开展调研,认真听取相关修改意见。2022年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五条中的“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修改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2.第九条中的“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修改为“勤务辅警按照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3.第十条中的“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修改为“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应当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进行”;第五项句末增加“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4.第十一条中的“文职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修改为“文职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进行”。
5.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对辅警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和测算分析”修改为“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和测算分析辅警总需求量”。
6.第十九条修改为:“辅警的招聘按照招聘简章公布的报名、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治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7.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带辅民警管理责任机制。”
8.第三十四条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9.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辅警履行职责时,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履行职责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应当责令其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