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福泉市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2022年3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法规名称修改为“《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第三条中的“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3.第五条修改为:“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履行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4.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以及机构编制、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5.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7.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按照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8.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9.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参加社会保险”前增加“加入工会组织”。
10.删除第十八条中的“按照核定的用人额度”。
11.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中以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前款规定的人员应聘文职辅警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中以上。”
12.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的“解除劳动关系”修改为“解聘”。
1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拟聘用的辅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1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至七级,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
1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给予适当照顾”后增加“具体认定标准、条件以及适当照顾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删除第三款。
16.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相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管理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辅警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指挥或者带领责任人民警察负直接责任。”
17.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按规定纳入低保”修改为“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8.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句末增加“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删除第二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