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11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断推动警务辅助人员改革。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这支队伍”;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11月,公安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标准确定、入警照顾政策、层级管理、统一服装样式标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9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地方立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细化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职业保障等规定。
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2021年8月3日和9月2日,瑞民副省长两次召开警务辅助人员立法专题会议,研究我省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2021年9月,《中央第十三督导组督导省级政法单位任务分解清单》《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展情况汇报会任务分解清单》分别将“制定全省统一的规范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政策”和“加快推动省级层面警务辅助人员立法进程”列入任务清单范围。2021年9月22日,光辉书记在省教育整顿办专题会议上研究了警务辅助人员立法问题。
我省现有警务辅助人员72356人,其中,公安机关67962人、占94%,人民法院1206人、占1.6%,司法行政机关2203人、占3%,检察机关985人、占1.4%。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与公安警务辅助人员数比为1:1.8,主要集中在县(区)级公安机关,占总数的95%。当前,我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不清晰;二是制度机制不健全,警务辅助人员进入、退出、培训、保障、考核、奖惩、监督等全流程、闭环式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三是职业空间不畅通,队伍缺乏归属感、荣誉感,流动性大;四是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未量化,全省存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人员配比和管理使用不合理的问题;五是薪酬待遇偏低。
2020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788元,而警务辅助人员年平均工资约为32904元;六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同意补充列入了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2021年8月16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邀请省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立法起草小组,9月4日,召开立法启动会。实地赴遵义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对黑龙江省、江西省、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开展书面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征求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起草小组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50条,包括总则,职责、权利和义务,招聘,管理和监督,职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一)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条例(草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分类和身份性质进行了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可以开展的警务辅助工作予以了明确;对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进行了限定,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二)规范招聘渠道,把好“入口关”。一是明确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程序参照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进行;二是明确了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的情形;三是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遵循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三)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监督。一是明确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二是加强警务辅助人员政治教育、忠诚教育、纪律教育、廉洁教育和作风教育。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规定分级分类进行岗前、年度和专项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三是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标志标识,建立交流轮岗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四是健全退出机制,明确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一是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制度;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享受“五险一金”、健康检查等;二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受伤救治、因公(工)死亡抚恤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渠道。一是将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为一级到七级进行层级管理;二是规定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事业编制岗位,给予适当照顾;三是对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