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耕地种草养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通过转让、转租、抵押、参股等方式流转”。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申报认证,鼓励创建名特优品牌”。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3月30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耕地种草养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通过转让、转租、抵押、参股等方式流转”。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申报认证,鼓励创建名特优品牌”。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