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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徐文葛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用事业,在保障国家机关运转、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国家对邮政业不断进行改革。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将传统的邮政政企合一体制调整为政企分开的全新管理体制。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和确认了邮政体制改革成果。一直以来我省十分重视和支持邮政事业的发展及法制建设。依据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贵州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规范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扶持和保障措施,对促进邮政业在我省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邮政体制的改革,《条例》出现诸多不适应的情况:一是《条例》依据的上位法已作修订,原有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抵触。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实行政企分开,邮政企业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国家设立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条例》是在邮政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下制定的,规定的邮政经营管理体制与上位法相矛盾。二是快递业兴起及快速发展急需立法予以规范。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业也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由过去的邮政企业垄断经营,发展成为国有、民营,中资、外资、港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多家经营。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民营快递业出现,经十余年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并呈现高速发展态势。目前,全省已有上百个经营机构和加盟网点,从业人员2000余人。2009年,快递业务量近千万件,业务收入二亿多元。但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条例》均没有将快递业纳入调整范围。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快递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缺乏有效监管,快递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障,快递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较大问题。三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由于我省山区面积大,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差,普遍服务成本高,邮政服务设施不足,更需要根据现实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应措施支持和促使邮政企业改善邮政服务条件,特别是使位于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能享受到便利的邮政服务。四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一些规定仍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进一步补充细化,以利贯彻落实。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重新制定《贵州省邮政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9年年底,按照2010年省人大、省政府有关立法计划的安排,省政府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开始《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基层政府、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相关单位意见;学习借鉴了广东、福建等省立法及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扶持快递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意见。同时,在贵州省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和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的部分,对未采纳的部分,作了相应的解释说明。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0年5月31日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重新制定《条例(草案)》的基本思路
  一是对《条例(草案)》中的邮政监管体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对应调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保留了部分符合我省实际的原《条例》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同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增加部分内容,并作系统化规定,使之在体例上更加完善。三是增设一章“快递业务”,规定快递业相应的监管和支持措施。四是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作进一步补充细化。另外,还增加了一些邮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和自律性规定,体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关于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
  为保障邮政设施建设,《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由于许多邮政设施是由财政资金建设,为防止将邮政设施挪作他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批准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三)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
  目前我省城市化率偏低,邮政普遍服务任务重,亏损多。据统计,近年我省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通信件寄递、国家规定报刊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办理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服务带来的亏损达3亿元,尽管国家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补贴,但仍然不足以弥补这些服务导致的亏损。因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据此,《条例(草案)》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保障措施”,主要是对近年来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梳理,对已在实践中实施的邮政企业建设用地、社区等基层邮政服务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工商登记、邮政专用车辆营运手续办理、禁行路段通行和临时停车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作了规定。
  (四)关于快递服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快递服务纳入邮政业范围,确认了快递服务的法律地位。《条例(草案)》第五章专门章规定“快递业务”,对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实施、市场规范运作、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为解决快递企业普遍反映的快件寄递“进城难”、“进小区难”实际困难,《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借鉴广东、天津等地管理经验,规定了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制度,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相应的通行和临时性停车便利;《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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