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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克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校法学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0年10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2、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一款,内容为:“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将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3、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4、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5、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与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6、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7、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
  8、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9、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中的“邮亭”。
  10、在第三十二条中的“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前增加“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11、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如确需停业或者临时歇业的”修改为“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将“同时在营业场所向用户公示”修改为“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
  1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不得寄递国家公文”修改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13、在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十二条”前增加“第十七条第一款”。
  14、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将第四十九条中的“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16、删去第五十条第三款中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备案、变更等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18、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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