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修改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
2、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修改为“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
2、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