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商务厅厅长 申晓庆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酒类产业是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性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均做出了巨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酒类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脱节,竞争失序,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2007年底,林树森省长指示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迅速启动《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工作,经紧张有序工作,省政府于2008年4月21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了酒类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的效果,使我省基本实现了酒类生产流通有序管理和依法管理,对促进我省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办法》规定的“酒类销售许可”制度,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办法》的有关规定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为此,制定《条例(草案)》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009年4月初,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经贸委、省质监局参加,抓紧进行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起草小组赴遵义市、仁怀市进行专题调研,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意见。2009年4月29日,省商务厅将《条例(草案)》报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进行讨论修改。将《条例(草案)》印发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0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行酒类销售许可的必要性及范围界定。
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是强化对酒类这一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并着重根据我省酒类流通监管的迫切需要设定了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过近一年的实践证明,该项许可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它既是酒类监管部门对酒类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凭证,又是区别依法经营和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还是政府宏观调控酒类销售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设定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办法》在我省去年开展的酒类专项整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2008年全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的数据,截止2008年底,商务系统共办理酒类销售许可证28446份,办理销售备案13744份,酒类销售持证率基本达到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的规定,《条例(草案)》将酒类销售许可范围作了相应扩大并明确界定了范围,即本省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取消了《办法》原规定的“堂饮”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的制度。
(二)关于白酒生产作坊的备案登记。
据省质监局统计,目前全省有各类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约1460家,但已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86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酒类生产必须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生产。但白酒产业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国家质监总局自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公布施行以来,就已不再新发白酒类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这样使得我省白酒生产企业多数因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而处于“无证”生产的非法状态,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且长期存在着,带来一系列复杂难解的法律、经济、管理等问题,生产和监管的矛盾十分突出。制定《办法》时,因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敏感和一时难以解决,对此予以了回避,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的授权性规定,《条例(草案)》创设了白酒生产作坊的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对尚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作坊,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白酒的生产,又设定了较严格的生产限制性条件,并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对化解我省酒类生产企业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和地方政府面临的监管困局有积极意义。
(三)关于酒类流通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论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流通的监管部门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赞同将酒类流通监管权交由商务部门行使。对此,《条例(草案)》仍维持了《办法》的酒类流通监管体制及部门。理由: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是普遍监管。对于特殊商品,法律在实施一般的普遍监管之外,还设有专项监管制度。如药品、烟草、种子等,经营者除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之外,还要接受专门部门的监管。酒类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专项监管的专门部门是合法的,也是合适的,并没有排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和职责。二是,《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商务部早先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仍有效施行,且国务院正式批准商务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其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全国多数省、市酒类流通的专门监管部门均明确为商务部门。四是,从监管效果和节约行政成本考虑,我省当前也没有改变现行监管体制的必要。
(四)关于农民个人生产和销售白酒。
对于农民个人生产和销售白酒的问题,《条例(草案)》基本维持《办法》原有的立法本意,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市场调节,适度监管。农民个人在当地生产和销售自产白酒,不实施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管理。《条例(草案)》除对文字表述进行完善外,主要增加了强化乡镇政府监管的责任,要求乡镇政府承担保证农民生产销售白酒的食品安全的有关职责,有利于就近监管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商务厅厅长 申晓庆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酒类产业是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性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均做出了巨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酒类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监管脱节,竞争失序,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2007年底,林树森省长指示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迅速启动《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工作,经紧张有序工作,省政府于2008年4月21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了酒类专项整治,取得良好的效果,使我省基本实现了酒类生产流通有序管理和依法管理,对促进我省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办法》规定的“酒类销售许可”制度,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办法》的有关规定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为此,制定《条例(草案)》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009年4月初,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经贸委、省质监局参加,抓紧进行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起草小组赴遵义市、仁怀市进行专题调研,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意见。2009年4月29日,省商务厅将《条例(草案)》报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进行讨论修改。将《条例(草案)》印发9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0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行酒类销售许可的必要性及范围界定。
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是强化对酒类这一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并着重根据我省酒类流通监管的迫切需要设定了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过近一年的实践证明,该项许可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效的。它既是酒类监管部门对酒类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凭证,又是区别依法经营和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还是政府宏观调控酒类销售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设定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办法》在我省去年开展的酒类专项整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2008年全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的数据,截止2008年底,商务系统共办理酒类销售许可证28446份,办理销售备案13744份,酒类销售持证率基本达到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的规定,《条例(草案)》将酒类销售许可范围作了相应扩大并明确界定了范围,即本省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取消了《办法》原规定的“堂饮”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的制度。
(二)关于白酒生产作坊的备案登记。
据省质监局统计,目前全省有各类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约1460家,但已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86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酒类生产必须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生产。但白酒产业属于国家限制发展产业,国家质监总局自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公布施行以来,就已不再新发白酒类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这样使得我省白酒生产企业多数因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而处于“无证”生产的非法状态,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且长期存在着,带来一系列复杂难解的法律、经济、管理等问题,生产和监管的矛盾十分突出。制定《办法》时,因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敏感和一时难以解决,对此予以了回避,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的授权性规定,《条例(草案)》创设了白酒生产作坊的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对尚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作坊,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白酒的生产,又设定了较严格的生产限制性条件,并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对化解我省酒类生产企业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和地方政府面临的监管困局有积极意义。
(三)关于酒类流通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论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流通的监管部门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赞同将酒类流通监管权交由商务部门行使。对此,《条例(草案)》仍维持了《办法》的酒类流通监管体制及部门。理由: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是普遍监管。对于特殊商品,法律在实施一般的普遍监管之外,还设有专项监管制度。如药品、烟草、种子等,经营者除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之外,还要接受专门部门的监管。酒类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专项监管的专门部门是合法的,也是合适的,并没有排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权和职责。二是,《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商务部早先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仍有效施行,且国务院正式批准商务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其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全国多数省、市酒类流通的专门监管部门均明确为商务部门。四是,从监管效果和节约行政成本考虑,我省当前也没有改变现行监管体制的必要。
(四)关于农民个人生产和销售白酒。
对于农民个人生产和销售白酒的问题,《条例(草案)》基本维持《办法》原有的立法本意,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市场调节,适度监管。农民个人在当地生产和销售自产白酒,不实施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管理。《条例(草案)》除对文字表述进行完善外,主要增加了强化乡镇政府监管的责任,要求乡镇政府承担保证农民生产销售白酒的食品安全的有关职责,有利于就近监管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