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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删去。
  2、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的“共青团”修改为“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十三条中的“少先队”修改为“少年先锋队”。
  3、在第十三条“怂恿”后加“纵容”。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中小”删去,并在“托儿所及”后加“其”。
  5、在第二十三条中的“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前加上“向未成年人”。
  6、在第二十四条中的“休息”前加上“娱乐”。
  7、在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内容为“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8、将原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9、在原第三十六条中的“定期检修”前加上“保持车况良好”。
  10、在原第四十三条中的“为其发展”前加上“予以鼓励”。
  11、在原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或者继承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教育和继承的权利。”
  12、在原第四十八条中的“复学”前加“其”。
  13、将原第四十九条中的“违法犯罪等”删去。
  1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9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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