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条例其他条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修改为“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后增加“会同有关部门”。
4、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调压器、燃气储罐等”修改为“调压器、安全保护装置、燃气储罐、瓶等”。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27日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条例其他条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修改为“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后增加“会同有关部门”。
4、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调压器、燃气储罐等”修改为“调压器、安全保护装置、燃气储罐、瓶等”。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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