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贵州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岑应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国防教育是建设国防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和我省的历次党代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强调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我省自1990年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以来,国防教育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干部群众的国防意识逐步增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自觉性明显提高。1997年7月,我省颁布施行了《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省国防教育工作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国防教育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颁布施行,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2006年底,国家又颁布《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由于《条例》的颁布实施早于《国防教育法》,且许多规定与《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不尽一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应对国际复杂局势和反分裂军事斗争准备的新要求。因此,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省国防教育向法制化、规范化、全民化方向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
2008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教育委员会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后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河南、山东及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市、州、地国教办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经贸委、发改委、省编办、文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进一步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并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部分县政府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6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重点教育、普及教育的划分及要求,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国防教育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防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全民国防教育是国家的国防行为,涉及到党政军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1990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经论证并批准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国防教育委员会。20年来,全省上下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党政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国防教育工作的机制,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了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防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驻地军事机关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同时,结合我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双重领导的实际,在《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这样规定,既充分考虑了《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又体现了我省国防教育工作机制的特色。对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充分总结经验并借鉴外省(区、市)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在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做好双拥模范城评比的有关工作”,使国防教育与双拥工作协调发展。
2、关于重点教育对象和普及教育对象。《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对重点教育对象和普及教育对象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而1997年我省出台的《条例》除了对重点教育对象之一的学校国防教育作了相对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外,其它都很原则。为此,《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依据《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按照不同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划分后作了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可操作性。
3、关于设立“全省国防教育月”。为了增强全省人民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配合征兵工作,普及国防知识,宣传国防教育,营造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在1993年明确了每年的11月为“全省国防教育月”。这一规定坚持了10多年,在征兵期间,各地方开展了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外省甚至外国也有类似做法。因此,《条例(草案)》第九条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这一做法,有利于推进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尤其是广大城镇、乡村普及国防教育,提高国防教育的普及面。
4、关于国防教育的保障措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和开支渠道作了规定,针对我省基层开展国防教育存在经费保障不够、国防教育场所和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出了规定,在第十六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国防教育经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确。
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确保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正常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而从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学校反映的情况看,国防教育师资严重不足。目前,我省除了少数几所大专院校开设军事理论教学课程、配备有少数教员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从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国防建设的发展要求和国防教育的发展趋势看,非常有必要作出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同时对教员的选拔、培训也作了明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岑应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国防教育是建设国防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和我省的历次党代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强调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我省自1990年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以来,国防教育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干部群众的国防意识逐步增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自觉性明显提高。1997年7月,我省颁布施行了《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省国防教育工作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国防教育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颁布施行,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2006年底,国家又颁布《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由于《条例》的颁布实施早于《国防教育法》,且许多规定与《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不尽一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应对国际复杂局势和反分裂军事斗争准备的新要求。因此,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省国防教育向法制化、规范化、全民化方向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
2008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教育委员会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后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河南、山东及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市、州、地国教办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经贸委、发改委、省编办、文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进一步开展了调研和起草工作,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并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和9个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部分县政府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6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重点教育、普及教育的划分及要求,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国防教育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防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全民国防教育是国家的国防行为,涉及到党政军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1990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经论证并批准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国防教育委员会。20年来,全省上下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党政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国防教育工作的机制,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了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防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驻地军事机关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同时,结合我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双重领导的实际,在《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这样规定,既充分考虑了《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又体现了我省国防教育工作机制的特色。对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充分总结经验并借鉴外省(区、市)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在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做好双拥模范城评比的有关工作”,使国防教育与双拥工作协调发展。
2、关于重点教育对象和普及教育对象。《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对重点教育对象和普及教育对象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而1997年我省出台的《条例》除了对重点教育对象之一的学校国防教育作了相对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外,其它都很原则。为此,《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依据《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按照不同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划分后作了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可操作性。
3、关于设立“全省国防教育月”。为了增强全省人民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配合征兵工作,普及国防知识,宣传国防教育,营造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在1993年明确了每年的11月为“全省国防教育月”。这一规定坚持了10多年,在征兵期间,各地方开展了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外省甚至外国也有类似做法。因此,《条例(草案)》第九条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这一做法,有利于推进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尤其是广大城镇、乡村普及国防教育,提高国防教育的普及面。
4、关于国防教育的保障措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和开支渠道作了规定,针对我省基层开展国防教育存在经费保障不够、国防教育场所和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出了规定,在第十六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国防教育经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确。
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确保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正常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而从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学校反映的情况看,国防教育师资严重不足。目前,我省除了少数几所大专院校开设军事理论教学课程、配备有少数教员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从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国防建设的发展要求和国防教育的发展趋势看,非常有必要作出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同时对教员的选拔、培训也作了明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