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月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省国防教育向法制化、规范化、全民化方向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又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教办对有关意见进行了研究, 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防教育是建设国防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教育工作,促进我省国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忧患意识”。
2、将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3、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四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转业军人安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其他相应就业培训中安排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第五款中的“开展”改为“负责”;第六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4、将第二十三条调整作为第九条,并将其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5、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修改为“国家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的“必要的”三字;第二款“不少于35个学时”修改为“不少于36个学时”。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开展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读书演讲、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8、将第十九条中“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一句修改为“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9、将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修改为“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
10、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1、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县级以上国防教育机构”修改为“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省国防教育向法制化、规范化、全民化方向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又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教办对有关意见进行了研究, 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防教育是建设国防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教育工作,促进我省国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忧患意识”。
2、将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3、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四款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转业军人安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其他相应就业培训中安排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第五款中的“开展”改为“负责”;第六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4、将第二十三条调整作为第九条,并将其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5、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修改为“国家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的“必要的”三字;第二款“不少于35个学时”修改为“不少于36个学时”。
7、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开展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读书演讲、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8、将第十九条中“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一句修改为“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9、将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高级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修改为“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
10、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1、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县级以上国防教育机构”修改为“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