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月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克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9年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定期公布扶持重点”修改为“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修改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并将第一项中的“支持”删除。
3、将第十一条及其后条文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统一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在第十一条最后增加:“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4、将第十二条中的“但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修改为“并且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
5、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一句。
6、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7、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土地使用、人才档案、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
8、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0、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小物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
11、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员工人事管理、职称评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并提供便利和支持。”
12、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任何单位有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并将第二项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订购报刊杂志、音像制品。”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克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9年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定期公布扶持重点”修改为“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修改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并将第一项中的“支持”删除。
3、将第十一条及其后条文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统一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在第十一条最后增加:“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4、将第十二条中的“但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修改为“并且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
5、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一句。
6、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7、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土地使用、人才档案、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
8、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0、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小物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
11、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员工人事管理、职称评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并提供便利和支持。”
12、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任何单位有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并将第二项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订购报刊杂志、音像制品。”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