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月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保健用品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培育、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加强对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修改为“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同时,删去“调节人体机能或者有”和“保健食品”几字。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3、在第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同时,删去第五项中的“防止待加工保健用品与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毒理”修改为“药学”;删去“卫生行政部门”几字。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保健用品审批机关、评审专家组、检验机构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将第十六条中的“有效成份”修改为“主要成份”;将“有效使用期”修改为“有效期限”;将“产品功能与成份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修改为“产品功能与成份应当与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
8、将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中的“进货查验记录”修改为“进货查验台账”。
9、将第十九条中的“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修改为“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修改为“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
11、在第二十二条中的“根据保健用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前增加“并定期予以公布”。
1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整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后。
14、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泄露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保健用品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培育、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加强对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修改为“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同时,删去“调节人体机能或者有”和“保健食品”几字。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3、在第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同时,删去第五项中的“防止待加工保健用品与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毒理”修改为“药学”;删去“卫生行政部门”几字。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保健用品审批机关、评审专家组、检验机构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将第十六条中的“有效成份”修改为“主要成份”;将“有效使用期”修改为“有效期限”;将“产品功能与成份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修改为“产品功能与成份应当与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
8、将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中的“进货查验记录”修改为“进货查验台账”。
9、将第十九条中的“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修改为“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修改为“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
11、在第二十二条中的“根据保健用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前增加“并定期予以公布”。
1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整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后。
14、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泄露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