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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款中的“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提起诉讼”。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一般环境诉讼案件”修改为“环境诉讼案件”。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修改为“环境诉讼”。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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