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月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10月1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有省环保厅等2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款中的“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提起诉讼”。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一般环境诉讼案件”修改为“环境诉讼案件”。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修改为“环境诉讼”。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10月1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有省环保厅等2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款中的“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提起诉讼”。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一般环境诉讼案件”修改为“环境诉讼案件”。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修改为“环境诉讼”。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