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句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在第九条第三项“职工名册”后增加“和工资发放清册”。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在第二十六条中的“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后增加 “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句。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句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在第九条第三项“职工名册”后增加“和工资发放清册”。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在第二十六条中的“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后增加 “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句。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