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月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10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句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在第九条第三项“职工名册”后增加“和工资发放清册”。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在第二十六条中的“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后增加 “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10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句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在第九条第三项“职工名册”后增加“和工资发放清册”。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在第二十六条中的“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后增加 “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