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九条中“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并在“农业”后增加“、林业”二字。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到该条第一款前,与原第一款合并。
3、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4、将第三十条第一句修改为“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5、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永久性”几字。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6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