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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15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1月15日,委员会协助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1年4月2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农业与农村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渔业管理,确保和有效地推进都柳江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三都水族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条中的“都柳江流域自治县境内”修改为:“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
  2、在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的“都柳江流域”前加上“自治县境内”几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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