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审议通过”修改为“审议”。
2、将第十二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3、将第十九条中的“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修改为“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8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5月30日